(2017)内0404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1、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1,冯某,李某,王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884号原告:张某,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1,男,1962年5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冯某,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2,男,1985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1、冯某、李某、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韩玉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