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杉、洪水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杉,洪水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656号申请执行人黄杉,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洪水永,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黄杉与被执行人洪水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洪水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洪水永所有的款项人民��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650元、诉讼费109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邓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加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