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张高平与被执行人李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高平,李亚,张二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56号申请人张高平,女,生于1974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亚,女,生于1979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二森,男,生于1983年4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张高平与被执行人李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姚仲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