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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瓦房店鑫昌制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瓦房店鑫昌制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瓦房店鑫昌制鞋有限公司。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03)瓦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异议人刘太生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7)辽0203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瓦房店市复州城镇二委4号楼103室、203室房屋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大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