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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220沈朝兴与无锡市新世纪织物涂层厂、胡娟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新世纪织物涂层厂,胡娟秀,沈朝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22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无锡市新世纪织物涂层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仓桥。投资人:胡娟秀。上诉人(一审被告):胡娟秀,女,196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沈朝兴,男,1955年11月3日生,,住所地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芸晓,无锡市惠山区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无锡市新世纪织物涂层厂、胡娟秀因与被上诉人沈朝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5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无锡市新世纪织物涂层厂未向人民法院提交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凭证,以证明其厂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了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无锡市新世纪织物涂层厂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妍审 判 员  陶志诚代理审判员  许晓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嘉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