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其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57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其,男,1997年3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3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捉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其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李其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A+网吧,趁坐在网吧26号机位的被害人樊某熟睡之机,将樊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价值1200元的三星S6手机以及一个装有身份证等物品的钱包盗走,后将手机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给石某。2017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其捉获归案,追回被盗的手机、身份证、钱包等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樊某),公安机关另从李其身上查获其销赃并予以消费后的剩余赃款共计48元,并予以扣押。被告人李其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建议判处李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其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二、追回的被盗三星S6手机、身份证、钱包等物品发还被害人樊某(均已发还)。三、扣押在案的赃款48元予以没收,并对被告人李其的剩余违法所得452元继续予以追缴。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