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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强与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92号李强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勉民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李强与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确认: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李强支付所欠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合计20625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清结。逾期,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李强于2017年2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遂向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将案件执行款21405元(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10元执行完毕。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执行款21405元,申请人李强已全额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92号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汉中中远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