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李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1042号原告:郝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退还原告郝某某。代理审判员 郑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崔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