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漳浦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旺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旺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1358号原告:漳浦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石斋社区河尾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784522156N。法定代表人蔡国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盛,男,系该公司的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敏,女,系该公司的员工。被告:林旺金,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漳浦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旺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漳浦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漳浦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林旺金已经缴清所欠物业费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浦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浦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惠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郑莉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