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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景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景友,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景友,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景友,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景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472号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川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利川市清源大道84号。组织机构代码:58549968-6。委托代理人杨胜刻,系利川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景友,又名杨井友,男,生于1948年11月24日,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景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依法减半收取193.75元,由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段艳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长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