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海英、郑盼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英,郑盼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刘海英,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执行人:郑盼民,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大城县,村民。本院在执行刘海英与郑盼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33执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立即执行。审判长 丁茂喜审判员 王永山审判员 钟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