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刑更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流成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流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1061号罪犯刘流成,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海法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流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汕尾中法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流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6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刘流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流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流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全部履行财产刑,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该罪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流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华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睿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