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4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正阳县陡沟镇西闵村民委员会与余凤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阳县陡沟镇西闵村民委员会,余凤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303号原告正阳县陡沟镇西闵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闵广伟,系该村村主任。被告余凤辉,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阳县陡沟镇西闵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余凤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阳县陡沟镇西闵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阳县陡沟镇西闵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正阳县陡沟镇西闵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长  郑新成审判员  杨 娟审判员  李 牧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舒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