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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福庆诉被告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庆,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705号原告李福庆,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王国昌,山西诚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佳俊,山西诚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亮,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京京,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福庆诉被告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发现该案件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山西省昔阳县法院专属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在山西省昔阳县进行“厂区防护工程”发生纠纷,工程所在地在山西省昔阳县,故本案应由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艳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