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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福建省水手食品有限公司、陈珍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水手食品有限公司,陈珍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水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工业小区天后冷冻厂后,组织机构代码机构66505615-6。法定代表人:陈文水,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珍荣,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秀屿区人,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福建省水手食品有限公司和陈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珍荣至今未履行(2016)闽0303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珍荣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为104621.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方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