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王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王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102民初1470号原告:唐某某,女,195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高桥乡。委托代理人:曹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负责人:唐某。委托代理人:袁某,女,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唐某某60000元整;王某某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唐某某1020元整,三、唐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本案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唐某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向湘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思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