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784号原告:赵某某,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艾某,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倩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