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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784号原告:赵某某,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艾某,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倩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