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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7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文军与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军,李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7民初291号申请人:王文军,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被申请人:李秀英,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申请人王文军与被申请人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文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秀英一辆湘x小型轿车,价值x元。担保人王成湘(身份证号:x)以坐落在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x房(建筑面x平方米,南房权证城区字第x号)一套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秀英一辆湘x小型轿车(保全金额x元);二、查封担保人王成湘所有坐落在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x房一套(建筑面积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南房权证城区字第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子展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人民陪审员  伍志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海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