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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资江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徐良安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资江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徐良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南资江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军初。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放中,桃江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良安,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再审申请人湖南资江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良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一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园林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蔡鹏飞审判员  张文清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