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迁西县城关奔驰汽车租赁站与吴作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城关奔驰汽车租赁站,吴作飞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227民初785号原告:迁西县城关奔驰汽车租赁站(以下简称奔驰汽车租赁站),住所地:迁西县长城南路。经营者:付秀锋,男,1954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坤,男,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该租赁站员工。系原告特别授权。被告:吴作飞,男,1986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案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奔驰汽车租赁站与被告吴作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原告奔驰汽车租赁站与被告吴作飞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吴作飞向原告奔驰汽车租赁站租用冀B×××××奔腾汽车一辆,日租金300元,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14年3月10日止。合同签订后,被告吴作飞预付租金1000元。到期后,被告吴作飞因故未能按时归还车辆。2014年10月15日,该车被迁西县公安局追回。期间,被告吴作飞续交租费1800元。调解中,经原、被告协商车辆在租赁期间租赁费为3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吴作飞于2018年5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迁西县城关奔驰汽车租赁站租赁费30000元;二、本案调解完毕后,无其它纠纷。案件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计697.5元,由被告吴作飞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权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