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日上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自由美标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日上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自由美标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保2067号原告深圳市日上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宏发佳特利高新园(原鸿隆高科技工业园2#厂房)2栋三、四、五楼,统一社会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22172E。法定代表人李志江。被告深圳市自由美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光晟工业园办公楼1栋一楼02号及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41912X。法定代表人邹斌贝。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日上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告深圳市自由美标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5000元的财产,并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等额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深圳市自由美标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戴炳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