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龚哲生、宁德市天寿陵园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哲生,宁德市天寿陵园投资有限公司,马晓彬,马振忠,马晓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9号申请执行人:龚哲生,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宁德市天寿陵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18号三楼302室,组织机构代码55095296-2。法定代表人马振忠,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马晓彬,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公路分局宿舍)。被执行人:马振忠,男,194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马晓烽,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哲生与被执行人宁德市天寿陵园投资有限公司、马晓彬、马振忠、马晓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车辆、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朝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