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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宏亮、刘雨丰与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亮,刘雨丰,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刘宏亮,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刘雨丰,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29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