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20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耀涛与徐福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耀涛,徐福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68号申请执行人张耀涛,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福泉,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张耀涛与徐福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王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徐福泉未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耀涛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徐福泉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将徐福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嗣后申请执行人张耀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张耀涛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耀涛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戴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