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民终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冯胜荣与张文玲、韩旭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胜荣,张文玲,韩旭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终1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胜荣,现住襄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玲,现住襄汾县。委托代理人:张春虎,山西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韩旭娟。上诉人冯胜荣因与被上诉人张文玲及原审被告韩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2016)晋1023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胜荣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冯胜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胜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冯胜荣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斌斌审判员张桂香代理审判员贾晓斌二○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贾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