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督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金乡县麦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申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乡县麦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督59号申请人:金乡县麦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九星花园公寓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8171178X6。法定代表人:程珂,董事长。被申请人:李申,男,1986年7月2日出生,住金乡县。申请人金乡县麦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申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28日发出(2017)鲁0828民督5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申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鲁0828民督5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金乡县麦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耿云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