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3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井帅恒与平顶山市主题派对KTV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帅恒,平顶山市主题派对KTV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1077号原告井帅恒,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平顶山市主题派对KTV,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新华路北152医院东门对面。原告井帅恒诉被告平顶山市主题派对KTV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井帅恒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主题派对KTV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井帅恒自愿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主题派对KTV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帅恒���回对被告平顶山市主题派对KTV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培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