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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莉与云南省苏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云南省苏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张莉,女,1953年5月20日生,宜良县人。被执行人云南省苏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70034-2。住所地:宜良县匡远镇汇东西路县环保局*楼。负责人:王海。张莉申请执行云南省苏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云0125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25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忠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鹏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