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莉与云南省苏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云南省苏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张莉,女,1953年5月20日生,宜良县人。被执行人云南省苏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70034-2。住所地:宜良县匡远镇汇东西路县环保局*楼。负责人:王海。张莉申请执行云南省苏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云0125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25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忠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鹏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