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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4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启英与荣成胶东皮革商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英,荣成胶东皮革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4482号原告:张启英,女,汉族,1952年10月18日生,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成,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荣成胶东皮革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万隆国际小区*号楼***号。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洪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函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