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季官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官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3刑初83号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官顺,男,汉族,1987年7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初中文化,利津县盐窝镇寇家村农民,住。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河检公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官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国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官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季官顺伙同刘维维(在逃)等人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丽港大酒店8888房间,要求宋某2承认同年6月23日在该房间赌博时作弊并定下欠条,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持过程中,被告人季官顺与刘维维等人将宋某2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宋某2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序为轻伤二级。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季官顺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季官顺与被害人宋某2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季官顺赔偿被害人宋某2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害人宋某2出具书面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季官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办案说明,被告人季官顺户籍证明,伤情检验照片,收条,谅解书,证人孟某、宋某1、李某1、李某2、杨某证言,被害人宋某2陈述,提取笔录及照片,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中队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官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季官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季官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季官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季官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绑有塑料枪托的玩具枪管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延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