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2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华芳诉被告宋乃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芳,宋乃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9022民初307号 原告:李华芳,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乃敬,男,汉族。 原告李华芳诉被告宋乃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李华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1月16日代表各自的工厂签订了《环保砖转让协议》,原告李华芳于2017年3月28日以个人名义起诉宋乃敬。由于原、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同时双方愿意自行和解,原告李华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华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华芳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 进 书 记 员 王广振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