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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1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现民与马沙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曲周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现民,马沙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曲周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574号原告:王现民,男,195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豹,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马沙沙,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曲周营业部,住所地:河北省邯郸曲周县新华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闫钟祥,该公司法人。原告王现民与被告马沙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曲周营业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现民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现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永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世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