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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2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次华、吕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次华,吕新华,湖南耐斯特印务有限公司,杨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122-3号申请执行人:刘次华,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新华,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耐斯特印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其春,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次华与被执行人吕新华、湖南耐斯特印务有限公司、杨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87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耐斯特印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黄桥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但因抵押权数额过大,抵押权人未来函申请降价,故中止上述拍卖。另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