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程少友与赵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少友,赵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25民初431号原告:程少友,男,1951年4月29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告:赵丛华,女,1954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林口县。原告程少友与被告赵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治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少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丛华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少友诉称:2013年4月27日,被告之夫袁福山以其孙子看病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分,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袁福山因病死亡,从2016年5月起,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0000元,利息4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赵丛华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出庭、未答辩。审理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证据,借据1张。意在证明2013年4月27日,原告之夫袁福山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袁福山于2015年去世,该笔欠款系袁福山与被告赵丛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负责偿还。本院认为,此份证据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经过举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确定本案的事实如下:被告赵丛华与袁福山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7日,袁福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1分,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5月,袁福山病逝,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本金及利息未果。至2017年1月27日,借款利息达4500元(10000元×1%×45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之夫袁福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据,系民间借贷行为,双方所做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并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袁福山所借款项系其与被告赵丛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袁福山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由赵丛华偿还。被告赵丛华经合法传唤未出庭,视为放弃抗辩,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丛华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程少友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500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元,由被告赵丛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治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