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奎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建明、范玉侠、魏德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奎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建明,范玉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701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奎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法定代表人: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洪斌,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出生,奎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信贷部总经理,住址新疆奎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祯,男,汉族,1985年11月28日出生,奎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信贷风险部经理,住址新疆奎屯市。被执行人:张建明,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出生,奎屯市农业银行职员,住新疆奎屯市。被执行人:范玉侠,女,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农民,住新疆乌苏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奎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德平、张建明、范玉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0701执2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峰代理审判员 杨 宁代理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慧云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