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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5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尹某与闫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5720号申请执行人:尹某,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闫某,女,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尹某与被执行人闫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7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尹某与被执行人闫某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已将全部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尹某书面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尹某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7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贵审 判 员 何永孝审 判 员 陈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麻艳彬书 记 员 王经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