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初6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陕西鸿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西安华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鸿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西安华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658号原告陕西鸿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路51号。法定代表人乔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小兢,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旭,陕西罗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华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绿地中央广场领海AB座第2幢1单元4层10403室。法定代表人姚定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华,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静,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鸿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华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鸿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