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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闪与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闪,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841号原告赵闪,男,1990年11月2日生,汉族,行唐县人。被告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先,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闪与被告杭州简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闪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趁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会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