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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石家庄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石家庄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146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4年3月25日生,现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王琳琳,石家庄市诚和法律服务所。被告:石家庄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张某,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石家庄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20元,减半收取996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秋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磊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