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监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袁凤屹、尹焕生、大安市大岗子镇双岗山村村民委员会及刘学舜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决 定 书(2017)吉08民监10号监督机关: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凤屹,男,无职业,汉族,1958年11月9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焕生,男,汉族,1962年9月23日生。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凤屹。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安市大岗子镇双岗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顾宪国,系村委会主任。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学舜,男,汉族,1949年7月1日生,干部,现住大安市。本院经审查认为,袁凤屹、尹焕生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虽然提交了林权执照,但不足以证明其林权执照记载的面积即是西小山的全部面积;对于争议的树木,双岗山村称是村里组织村民种植的,袁凤屹、尹焕生亦不能举证证明争议的树木是其所栽植的,现争议的树木所有权归属事实不清,袁凤屹、尹焕生要求返还树木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二审民事判决无错误,不予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对白检民(行)监(2016)22080000072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