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利平与刘大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平,刘大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3民初307号原告:吴利平,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明,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大仁,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利平诉被告刘大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吴利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利平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吴利平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承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荣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