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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利平与刘大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平,刘大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3民初307号原告:吴利平,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明,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大仁,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利平诉被告刘大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吴利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利平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吴利平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承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荣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