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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泽州县金村镇青山街村村民委员会、牛军梅请求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效力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军梅,泽州县金村镇青山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525民特6号申请人:牛军梅,女,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泽州县人,农民,现住泽州县。委托代理人:段元甲,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泽州县人。申请人:泽州县金村镇青山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牛永晋,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牛军梅与申请人泽州县金村镇青山街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牛军梅与申请人泽州县金村镇青山街村村民委员会因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4日经泽州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村委同意支付牛军梅征地补偿款27600元;二、当事人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牛军梅与申请人泽州县金村镇青山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4日经泽州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丁雅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