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伟与黄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黄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240号原告:张伟,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黄秋红,女,其他自然简历不详。原告张伟诉被告黄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忠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身份无法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