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朱金开、倪春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金开,倪春艳,朱振轩,谭罗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金开,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倪春艳,女,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振轩,男,201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法定代理人:朱金开,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系朱振轩的爷爷。以上三位再审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蒋思清,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罗敏,男,199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进贤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9号城东花园东苑49幢101、102、103以及104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851469050Y(1-1)。负责人:谢嗣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骏,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朱金开、倪春艳、朱振轩因与被申请人谭罗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皖10民终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金开、倪春艳、朱振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隼审判员 查秋月审判员 汪文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爱萍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