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黄克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02刑初65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克成,男,1971年1月4日出生于宁夏贺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夏贺兰县。2010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6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3月23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克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克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黄克成到大武口区锦鑫花园小区,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地下停车场北入口处的一辆白色小鸟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3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物品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克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克成系累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克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并向法庭提交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克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克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黄克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克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孔祥卓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海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