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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兰昌华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昌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9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昌华,男,1978年1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7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昌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赵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昌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害人兰某1和被告人兰昌华系亲哥弟关系,两家人有地基纠纷。2016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兰昌华因地基纠纷持一把斧子到其哥哥兰某1家找兰某1。被告人兰昌华用脚踢兰某1家大门,兰某1开门后被告人兰昌华用斧头背部砸中兰某1左胸部,致兰某1左侧第3肋、第11肋肋骨骨折。经云南寻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兰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兰某1和被告人兰昌华家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兰某1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兰昌华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昌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兰某1的陈述,被告人兰昌华的供述,证人周某、兰某2的证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昌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件是因地基纠纷引起,纠纷双方系近亲属关系,案发后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兰昌华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兰昌华从轻处罚。在审理中,被告人兰昌华当庭自愿认罪。公诉机关发表的对被告人兰昌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兰昌华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兰昌华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昌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舒迎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代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