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林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林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99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林红,女,1998年2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林红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林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凌晨0时至3时期间,被告人申林红在义乌市包厢,趁被害人赵某睡觉之际,将被害人赵某放在包厢电脑桌上的一只苹果6S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715元。现赃物苹果6S手机一只已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林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申林红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林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申林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林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吴晓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