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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执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某、曾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曾某,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保42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曾某、熊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曾某、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某、熊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某、熊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