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2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安富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2刑初35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富强,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盗窃罪,2016年8月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4日因涉嫌强制猥亵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看守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以准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富强犯强制猥亵罪、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强制猥亵罪,公开开庭审理了盗窃罪。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富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强制猥亵罪的犯罪事实2016年7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安富强窜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燕鑫宾馆一楼大厅内,看到被害人段某正在吧台内床上熟睡,遂产生猥亵被害人段某的想法,其进入吧台内,用手抚摸被害人段某的乳房和阴道长达20分钟,被害人段某被惊醒后,被告人安富强逃离现场。经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未查出被告人安富强有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的精神障碍,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2015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安富强窜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原食品公司院内被害人马某家中,将放置于床上褂子内的100元人民币盗走。2016年农历正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安富强窜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蒙泰宾馆东面被害人白某经营的五金水暖门市内,将放置于办公桌抽屉内150元人民币盗走。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安富强窜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伊东酒店东墙外被害人李某家,将放置于沙发上黑色女式挎包内一钱包及钱包中618元人民币、几张银行卡盗走。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1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633元。2016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安富强窜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鑫荣小区2楼底商被害人赵某经营的瘦客辣妈减肥馆内,将放置于美容床上挎包内的687元人民币盗走。2016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安富强窜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被害人杨某1家中,将放置于卧室衣服兜内的18元人民币盗走。2016年农历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安富强窜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水上公园管理室,盗走办公桌上一部黑色直板手机,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安富强窜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交通宾馆一楼保安室,趁保安付某睡觉之际,将放置于床头裤兜内的250元人民币盗走。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安富强窜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被害人贺某经营的广发洗车店内,将店内的100元现金盗走。2015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安富强窜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燕鑫宾馆对面被害人邬某家中,将挎包内300元人民币盗走。被告人安富强实施盗窃9起,涉案金额为2438元(案发后全部退赔)。被告人安富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富强趁他人熟睡之际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富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安富强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安富强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安富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制猥亵罪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强制猥亵罪的犯罪事实:2016年7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安富强窜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燕鑫宾馆一楼大厅内,看到被害人段某正在吧台内床上熟睡,遂产生猥亵被害人段某的想法,其进入吧台内,用手抚摸被害人段某的乳房和阴道长达20分钟,被害人段某被惊醒后,被告人安富强逃离现场。经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未查出被告人安富强有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的精神障碍,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法庭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派出所接到被害人段某报案称,其被一名陌生男子猥亵,接到报案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派出所于当日受理案件,并于2016年8月1日将该案移交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刑警大队于当日受理案件并于同年8月3日立案侦查。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7月25日,安富强因对被害人段某强制猥亵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分,时间从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4日。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安富强的主体身份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4、被害人段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24日3时许,其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燕鑫宾馆前台内床上休息时,被一名陌生男子猥亵的事实。5、被告人安富强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24日凌晨3时许,其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燕鑫宾馆内,趁该宾馆工作人员段某在吧台内床上熟睡之际,抚摸段某乳房,抠摸段某生殖器,并亲吻段某,段某被惊醒后,其逃跑的事实。6、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安富强趁被害人段某熟睡之际强制猥亵被害人段某的经过。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2015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安富强窜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原食品公司院内被害人马某家中,将放置于床上褂子内的100元人民币盗走。2016年农历正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安富强窜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蒙泰宾馆东面被害人白某经营的五金水暖门市内,将放置于办公桌抽屉内150元人民币盗走。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安富强窜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伊东酒店东墙外被害人李某家,将放置于沙发上黑色女式挎包内一钱包及钱包中618元人民币、几张银行卡盗走。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1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633元。2016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安富强窜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鑫荣小区2楼底商被害人赵某经营的瘦客辣妈减肥馆内,将放置于美容床上挎包内的687元人民币盗走。2016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安富强窜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被害人杨某1家中,将放置于卧室衣服兜内的18元人民币盗走。2016年农历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安富强窜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水上公园管理室,盗走办公桌上一部黑色直板手机,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安富强窜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交通宾馆一楼保安室,趁保安付某睡觉之际,将放置于床头裤兜内的250元人民币盗走。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安富强窜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被害人贺某经营的广发洗车店内,将店内的100元现金盗走。2015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安富强窜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燕鑫宾馆对面被害人邬某家中,将挎包内300元人民币盗走。被告人安富强实施盗窃9起,涉案金额为2438元(案发后全部退赔)。被告人安富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过举证、质证并经法庭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7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接到赵某报案称其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鑫荣小区底商瘦客辣妈减肥馆钱包内的800余元现金被盗,且下午没有顾客到店里,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于当日受理案件;后侦查机关在侦查被告人安富强涉嫌强制猥亵一案过程中,其主动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经侦查后分别于2016年8月5日、2016年8月6日受理案件并于当日立案侦查。2、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安富强的居住地进行搜查后,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安富强盗窃的黑色直板手机一部、手表一块、DVD播放机一台及避孕套两个,2016年11月19日将钱包发还被害人李某,黑色直板手机发还张某。3、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安富强供述其实施了多起盗窃事实,其中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管委会保安室盗窃200元现金、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生如宾馆二楼的房间盗窃150元现金、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伊东酒店宿舍楼三楼女员工宿舍内盗窃60元现金、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原食品公司对面巷子内的一户人家中盗窃一块手表、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兴源街的一家招待所内盗窃200多元现金、在陕西省府谷县清水乡大酒店二楼的一间客房内盗窃10000元现金,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未找到相关的报案材料及被害人。4、被告人安富强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安富强因涉嫌强制猥亵于2016年7月2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于2016年8月4日被拘传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经讯问,其如实供述了强制猥亵段某的犯罪事实,并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十余起盗窃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5、证人安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安富强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异于常人。6、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8日,被害人赵某在其经营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瘦客辣妈减肥馆内丢失现金的事实。7、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中旬,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原农机公司院内,被害人杨某2于房屋里间卧室炕上褂子兜内的18元零钱被盗的事实。8、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底,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伊东集团东墙外平房内,其放置于家中客厅内沙发上黑色女式挎包内的钱包及里面装的现金600余元被盗的事实。9、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冬天的一天,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原食品公司院内,其放置于房屋内床边褂子里的100元现金被盗的事实。10、被害人白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晚上,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蒙泰宾馆东面9号底商其经营的五金水暖门市内放置于抽屉里的100多元现金被盗的事实。1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份,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水上公园管理室内,其放置于办公桌上的一部黑色直板手机被盗的事实。12、被害人付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交通宾馆保安室内,其放于裤兜内250余元现金被盗的事实。13、被害人贺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八一南路”广发汽车装具店”内,其悬挂于墙上的100元人民币被盗的事实。14、被害人邬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冬天,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燕鑫宾馆马路对面居住的平房内,其放置于家中炕上的钱包内300元现金被盗的事实15、被告人安富强的供述,证实其实施盗窃的时间、地点及盗窃财物的具体情况。1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人员的组织下,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被告人安富强辨认,指出其曾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伊东集团东墙外李某家、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水上公园管理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原农机局院内杨某1家中、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蒙泰宾馆东面白某经营的五金水暖门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赵某经营的减肥店、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贺某经营的广发汽车装具店、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交通宾馆保安室、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原食品公司院内马某家中、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燕鑫宾馆邬某家中实施盗窃的事实,对其指认的盗窃地点拍摄了照片。17、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安富强实施盗窃的地点进行现场勘验,并附现场照片。18、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沙圪堵镇派出所民警依法对被盗的被害人赵某经营的瘦客辣妈减肥馆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19、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实被告人安富强经鉴定未查出有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的精神障碍;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准格尔旗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准价认字〔2016〕19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准格尔旗价格认定中心对被告人安富强盗窃的物品进行了价格鉴定。21、交条、收条,证实2016年8月4日,被告人安富强的父亲安某将退赔款3000元人民币交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刑警大队,2016年8月5日被害人杨某1领取退赔款18元、2016年8月6日被害人李某领取退赔款618元、被害人马某领取退赔款100元、2016年8月10日被害人白某领取退赔款150元、2016年9月6日被害人付某领取退赔款250元、2016年12月21日被害人赵某领取退赔款687元、被害人邬某领取退赔款300元,后将剩余的877元人民币退还安某。22、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安富强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具有累犯的量刑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富强趁他人熟睡之际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安富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安富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安富强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安富强涉嫌犯强制猥亵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富强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实施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安富强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安富强因涉嫌强制猥亵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富强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安富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丽芳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吕悦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