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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利与宋家富、崔华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宋家富,崔华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550号原告:陈利,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宋家富,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崔华侨,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陈利与被告宋家富、崔华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陈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及利息;本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怀远县汇龙商住小区物业有限公司依据其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原告定金10000元,该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且该公司营业执照已被相关部门吊销,依法应由该公司的股东即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结合本案,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陈利以怀远县汇龙商住小区物业有限公司依据其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原告定金10000元,该公司吊销为由,以宋家富、崔华侨系该公司股东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因陈利未提交证据证明怀远县汇龙商住小区物业有限公司已被注销的事实,陈利以宋家富、崔华侨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显属诉讼主体错误,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韦 天 微信公众号“”